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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貨幣搶劫新型案例:比特幣財產屬性獲司法認可
虛擬貨幣搶劫案:司法實踐中的新挑戰
近年來,隨着區塊鏈技術的發展,比特幣、以太幣、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進入公衆視野。這些數字資產雖表現爲代碼和數據,但其內在價值、可轉讓性和獨佔性賦予了它們財產屬性。在中國,雖然相關政策禁止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使用,也明令禁止炒作,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承認其作爲"特定虛擬商品"或"數據型財產"的地位。
在刑事案件中,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呈上升趨勢,主要集中在詐騙、盜竊和計算機犯罪領域。然而,直接以暴力手段搶奪虛擬貨幣的案例並不常見。2021年江西宜春發生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((2022)贛09刑終9號)因其特殊性和復雜性,成爲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,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。
案情概述: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
2021年5月,因炒幣虧損的賴某得知彭某擁有至少5個比特幣(當時單價約25.5萬元人民幣),萌生了搶劫的念頭。他在網上發布信息尋找同夥,向某主動聯繫並同意參與。兩人在宜春會面後,制定了詳細的搶劫計劃,準備召集至少4人實施犯罪。
賴某計劃以投資爲由約彭某到偏僻地帶,由同夥控制彭某及其同行者,索要比特幣帳戶和密碼。爲此,他們甚至準備了尼龍扎帶作爲作案工具。然而,在等待其他同夥到齊期間,警方根據線索將兩人抓獲,犯罪計劃尚未實施就宣告終止。
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賴某三年、向某一年有期徒刑。二審法院認爲本案屬搶劫預備階段,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,也未對比特幣價值作出合理認定,最終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、向某九個月有期徒刑。
法律爭議: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搶劫罪?
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:搶劫比特幣是否符合《刑法》規定的搶劫罪構成要件?法院的生效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。
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,但其具備交換性、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,符合"廣義財物"的管理可能性、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三大特徵。二審法院引用了2013年相關部門的規定,認定比特幣爲"特定的虛擬商品",雖不具備貨幣地位,但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"數據型財產"。
因此,搶劫比特幣與傳統搶劫現金或實物並無本質區別,其侵害對象仍爲他人財產利益。本案中,雖然賴某等人未實際着手實施搶劫,但其準備工具、制定詳細計劃的行爲已構成搶劫罪的預備犯,法院最終認定構成搶劫罪,但給予減輕處罰。
量刑難題:虛擬貨幣價值如何認定?
在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中,量刑的一個關鍵難點是如何準確估值。本案中,一審法院以案發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爲依據,認定屬"數額特別巨大"而從重判刑。但二審法院持不同觀點,認爲:
二審法院指出,對加密資產的價值認定應遵循"損失填平"原則,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,主要參考以下因素:
同時,法院強調,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,但未禁止私人持有與轉讓。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當得到法律保護。
最終,二審法院未採納"數額巨大"的加重處罰,而是綜合考慮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、手段和現實風險,對兩名被告人作出相對從輕的判決,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理性與審慎態度。
結語: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
本案的裁判不僅爲涉虛擬貨幣搶劫案件提供了指導,也明確傳達了一個信息: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。
在現行法律框架下,雖然比特幣等加密資產不具貨幣屬性,但其財產價值受到法律保護。無論是通過詐騙、盜竊、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,還是敲詐勒索、暴力搶劫,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侵害行爲,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。
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,涉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更加復雜多樣,司法機關面臨的挑戰也將增加。未來法律應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、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,建立更加統一、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。同時,從業律師也需要不斷提升專業能力,深入學習加密領域的相關知識,以更好地服務客戶。
可以預見,加密資產將逐步獲得更多法律認可和保護,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,也將依法受到嚴厲追究。